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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86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12-01 17:21
文        号 陶农(大工机)罚〔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12-01 17:21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男、维吾尔族、农民、1985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22************,住所:新疆阿克陶县玉麦乡恰克尔村坎克林路179号,联系电话:191********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1月7日下午17点58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玉麦镇开展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时,在玉麦镇恰克尔村坎克林路(坎克林路段)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装载机)的操作人员阿****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当事人阿****现场供不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挖掘机)的行驶证和操作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阿****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阿****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阿****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阿****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认定为未取得牌证和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位置,违法地点;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3张,证明涉案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3年11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大工机)告(2023)3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阿****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操作,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或者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账号: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965008010002190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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