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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86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11-27 17:18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17:18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8KWDJ1H,法人代表:努尔古·***,联系电话:133********,住所:阿克陶县北大街63院1号楼106号。

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8日12时30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行动时,在阿克陶县北大街对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努尔古·艾麦提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农药经营柜台上摆放的“甲维·高氯氟(战宽)”,生产厂家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该农药包装和标签上没有追溯二维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购进“甲维·高氯氟(战宽)”农药4盒(50瓶/盒),共200瓶,目前销售72瓶,库存128瓶。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128瓶“甲维·高氯氟(战宽)”农药及该农药进货单据、入库台账和销售台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9月11日,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努尔古·艾麦提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标签不符规定农药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名称和数量;

3、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努尔古·艾麦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农资经营户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

6、涉案照片4张,证明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药)告[2023]5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本案的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全部查处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00元,货值金额较少,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新疆农帮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28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72瓶x3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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