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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63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4-07 16:42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4-08 16:42
发文单位 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ABXQR52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巴仁艾日克村1组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秀茹

身份证件号码:652826********1125

当事人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5日12时2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行动时,在阿克陶镇对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法人王秀茹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农资店农药经营柜台上摆放的7瓶低毒水剂“复硝酚钠”规格为200毫升/瓶,其农药登记证号为瓶PD20101714,生产企业名称为山西科星农药液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日,质量保证期2年,超过有效期限,属于劣(过期)农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托塔依农场马玉德处共进货40瓶,目前没有2024年3月以来的销售记录,现场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7瓶“复硝酚钠”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同时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嫌案件农药产品、台账、当事人相关证件等拍照和视频取证。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19日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法人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劣(过期)农药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劣农药予以没收,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王秀茹农资店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劣(过期农药)的名称和重量、数量,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劣农药(过期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法人代表王秀茹的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农药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及单价;

6.案件照片6张,证明涉案经营劣(过期)农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药)告[2024]3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造成劣农药(过期农药)上架经营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疏忽大意、其农药过期时间不长,为半个月,造成的影响较小,全部查处的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为7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货值金额较少.另外在销售台账上没有记录该种过期农药的销售情况,可确定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影响。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根野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三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7瓶劣农药(过期)的农药;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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