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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检查案件结果公示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804 主题分类
名        称 2023年7月31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检查案件结果公示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2023-08-01 17:35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3-08-06 18:55
发文单位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性质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案情概要

涉案金额(元)

法律法规依据

办案情况

备注

1

阿克陶县部落网络会所

行政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7月6日

2023年7月31日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7月5日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阿克陶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违法线索移送函后,2023年7月5日16点35分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阿克陶县部落网络会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法人:依某某不在现场,该场所店长麦某某全程在场。通过对店长进行询问及查看上网记录及监控,2023年7月4日16点35分40秒开始至17点40分该网吧BL16号机子由阿某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022*****11)实名开机上网,但是2023年7月4日17点40分以后由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5岁,身份证号:653022*****53)准备上网使用时被阿克陶县网安大队发现,通过批评教育后被劝出场所,店长承认事实存在此行为。此行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店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下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全程使用4G执法记录仪录像拍摄拍照取证,该检查2023年7月5日17点3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阿克陶县)文综检(勘)字〔2023〕C-0000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7月5日之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检查照片4张,7月4日网安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取证6张。3、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5岁,身份证号:653022******53)的身份情况,确定为未成年人。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麦某某《委托书》一份,证明此案后续调查工作和一切相关事宜均由其委托人麦某某全权负责配合和处理。

500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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