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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289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13-04-12 16:46
文        号 陶政办发〔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8-06-18 16:4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克陶县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阿克陶县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控制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对公众健康及林业造成的危害,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保持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防控,提高疫源疫病监测人员素质和水平,不断总结监测防控疫源疫病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的控制能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安全,促进县林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源疫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预防,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县林业局成立阿克陶县处置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事件指挥部。

2.1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县林业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成员:县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县公益林保护管理站人员、县林管站、林果站、森林公安分局以及林业局办公室、造林、资源林政、护林防火等单位主要负责人。⠼/span>

县林业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

办公室:设在县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中心。

技术组:由县科技、畜牧兽医、动物疫病防控等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野生动物疫情事件等各项应急工作,研究疫情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讨论、研究、协调、解决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各乡(镇、场)一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帮助调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

2.2.2办公室:负责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及时掌握和汇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情况,提请指挥部决定野生动物疫病疫情进入、解除紧急状态,实施应急预案;落实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掌握应急处理和疫情恢复情况,及时协调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发布信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场)实施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各乡(镇、场)林业管理部门参照县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办公室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明确突发疫情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突发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技术组:对突发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定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法;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县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中心:负责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协调各乡(镇、场)林业部门对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开展应急防控。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证件。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持。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办法等。

2.2.5县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克州林业局报告情况和向有关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及公文的审核工作。

2.2.6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负责突发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业务咨询、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2.2.7县林业局造林股、资源林政股:负责组织提供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区域内的各种有关资料。

2.2.8县森林公安分局、护林防火办:负责并协助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区域内的治安、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捕杀等特殊处置工作。

3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体系

根据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控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监测站和乡镇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防控能力。

3.2监测机构

县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监测站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

3.3预警、级别、发布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1.1责任报告单位

A、县人民政府所属野生动物监测防控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D、乡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有关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野生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野生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4.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责的野生动物防控监测机构、动物防疫部门的兽医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野生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野生动物和生产、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报告形式

野生动物监测防控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野生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野生动物监测防控机构报告。县野生动物监测防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专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克州野生动物监测防控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野生动物疫情的,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野生动物监测防控中心,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县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为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灾害事件。经确认为一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灾害事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总站,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经确认为Ⅱ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灾害事件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认定为疑似野生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样品送县野生动物求护、疫源疫病监测站指定的机构确诊,县野生动物求护、疫源疫病监测站不能确诊的,送上级林业局有关机构确诊。

3.4.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野生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5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加强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信息。积极听取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案措施与控制技术,对已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根据其危害、分布、蔓延和流行特点,提出监测、控制与捕杀技术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3.6监测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源疫病疫情传播蔓延。严格县(境)外、与其他县(市)之间野生动物调运检疫审批管理,开展隔离观察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从县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应急响应和结束

4.1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点的乡(镇、场)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守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地方,县林业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蔓延,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县林业局在接到野生动疫源疫病疫情发生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县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疫源疫病事件技术组成员,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调查鉴定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确认和评估,初步确认后应在2小时内报到县人民政府和克州林业局。经克州林业局确认为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处置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处理指挥部开始运行。审批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发生地上报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和克州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2.2县级以下应急指挥机构的响应

按照本乡(镇、场)制定的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事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经县林业局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检疫检查站设立后,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疫源疫病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防治情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通报与信息发布

4.3.1.1经确认为二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事件的乡(镇、场)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指挥机构必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乡(镇、场)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1.2接到通报的乡(镇、场)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的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1.3县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信息。

4.3.1.4县林业局建立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新闻发布制度,确认专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4通讯

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的监测等。

4.6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技术组负责对疫情的发展变化和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县处置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意见,县林业局上报疫情所在地政府后,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决定终止或继续执行应急预案。

5附则

5.1县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克州林业局备案。

5.2各乡(镇、场)林业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制定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报县林业局备案。

5.3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5.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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