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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

来源 新疆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2-12-24 12:40 阅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

2022年底前,实现全区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编制公布自治区、地、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以行政许可为重点,基本建立试点编制、会签审核、行业主管、动态管理、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会签管理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并完善统一受理、好差评、电子证照、适老化改造等功能。建立全区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政务数据目录,实现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建设完善“新服办”“新企办”等移动APP政务服务品牌,按照统一标准对自治区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应用统一管理、同源发布、一体化服务。完成18个“一件事一次办”,“全程网办”事项覆盖率80%以上。五级政务服务中心(站)全面部署,综合窗口全覆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统一受理”“跨省通办”。

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全面跃升。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实现全域覆盖,“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统一规范、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明确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范围,根据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中同步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自行依法依规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行业条线事项基本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组织对事项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一致性、与地方政务服务业务开展的适用性等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统一的自治区事项基本目录。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事项基本目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编制实施清单。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同各地(州、市)对口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事项拆分标准,做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等要素在区、地、县、乡、村五级统一,形成事项实施清单编制指引。(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通过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要与一体化平台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2022年底前,出台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要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途径对外公开,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做好与自治区事项管理系统对接和应用。各地(州、市)、各部门应统一通过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获取事项信息,实行线上线下事项同源管理、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办理协同标准。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要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各相关部门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四)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按照国家政务服务标准化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一体化平台标准规范体系。研究构建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建立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核发布、推广实施、效果评估和监督保障等闭环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提供政务服务标准化支撑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五)规范审批服务。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示、听证和现场勘查、核实等程序外,原则上所有审批事项的流程控制在受理、审核(审查)和办结3个环节以内;需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总环节控制在5个环节以内。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对规范审批执行情况,纳入常态法制检查。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实施清单编制规范要求,梳理和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不得对企业和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规范审批监管协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密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审批和监管联动,实时共享审管信息。对划归行政审批局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加强一体化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通过一体化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结果及相关行政检查、处罚等监管信息同步共享,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

规范中介服务。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建设全区统一的中介服务交易系统,推行中介机构线上规范交易,实现中介服务成果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情况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六)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实施双重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党群活动场所等,规范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全覆盖,梳理编制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便民服务中心(站)负责集中办理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2022年底前,印发《自治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指引》。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提升综合咨询窗口功能,依托一体化平台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变“跑多窗办”为“一窗办多事”。设置“跨省通办”“区内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主题套餐等服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专项业务大厅,要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实现“多点可办”。完善免费帮办代办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与12345热线联动督办机制。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综合办事窗口设置,鼓励探索无前台模式,为办事群众提供“肩并肩”的办事服务。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其他场所实施受理和送达。加大现场审批授权力度,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除实地勘察、检验检测、听证、拍卖、鉴定、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环节外,其他审批环节须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内办理,杜绝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成为部门的“中转站”和“收发室”。健全完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进一步明确首席事务代表的具体职责,统筹协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2022年底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的办理授权率不得低于95%。(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七)规范网上办事服务。统筹网上办事入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推动各地(州、市)、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平台办理。编制出台一体化平台统一受理标准接入指引,明确对接模式,强化服务运营监督能力。对有自建受理及审批系统(包括移动端)的有关部门,做好自建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改造对接,推进实现全区网上办事统一入口、统一办件编码、统一出口,全过程监督。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充分依托一体化平台各自专区对外提供服务。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新疆政务服务网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助力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受益群体平等便捷地获取、使用政务服务。2022年底前,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入口统一至新疆政务服务网和“新服办”“新企办”移动端。

规范网上办事指引。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平台网上办事引导功能,解决网上办事看不懂、操作不便等问题,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方式。细化和动态完善政务服务知识库内容,实现政务服务咨询问答智能化,优化智能客服功能。2022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小疆”智能客服的智能搜索、智能问答、智能导航等功能,持续丰富政务服务知识库。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依托一体化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负面清单管理,推进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与一体化平台深度融合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2022年12月底前,对不能纳入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的事项,编制形成负面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八)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规范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标准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要统筹协同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与一体化平台本地专区建设,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网上平台、移动端、政务中心、自助终端、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服务范围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线上线下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九)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全流程政务服务评价闭环机制,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优化一体化平台能力评估系统,开展实时监测和办理评价通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落实国家有关规范政务服务相关第三方评估要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十)推进事项集成办,深化“一件事”改革。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2022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对办事流程进行系统性重构,完成自治区层面“出生一件事”“入学一件事”“婚育一件事”“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等18个“一件事”工作,各地(州、市)完成落地运行,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一)推广“免证办”服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流程优化、机制创新和技术保障,依托一体化平台推进电子证照深化应用和互通互认。全面开展证照(证明)梳理,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事项推行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实现材料免提交。2022年底前,梳理一批电子证照共享事项清单,实现高频证照基本电子化并在清单事项中的全面应用。2025年底前,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充分依托一体化平台,推动更多事项统一受理、就近办理。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探索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加快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新服办”“新企办”等政务服务品牌建设,组织各级、各部门将分散提供的移动端服务功能向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整合迁移,推进身份证电子证照、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电子婚姻证、电子驾驶证、电子户口簿、电子护照、电子行驶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出生证、电子预防接种证等高频电子证照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使用。建立统一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运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的日常监管,强化统一用户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等规范管理,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移动端服务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对告知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地(州、市)、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压减证明事项,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2022年底前,有关部门统一在新疆政务服务网中发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5年底,原则上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服务覆盖度大幅提升。(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五)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依托一体化平台,打造用户专属服务空间,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和拓展二维码、数字名片等场景应用,实现个性化精准服务,提供办件查询、功能订阅、电子证照、个性化推荐等功能,根据用户特性标签和使用习惯,实现服务事项精准化匹配、个性化推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应用模式。2022年底前,优化完善全区统一在线预约、在线咨询等服务。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完善申请材料自动预审、申请表单自动预填、审查要点自动预核查、数据实时共享等智能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试点推行全过程无人工干预审批、秒批秒办和“零材料办理”。(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六)提供更多便利服务。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医护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绿色通道和便利服务。推进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新疆政务服务网和“新服办”“新企办”移动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要依法加强与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积极推行预约审批服务,鼓励开展延时错时服务,推行特殊时期绿色通道、应急办理、预约办理。根据疫情防控需求,优化自治区政务服务健康码功能,提升健康码云网支撑能力,促进健康码常态化应用。(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五、全面提升一体化平台能力

(十七)加强平台统筹建设。加强一体化平台建设和管理。落实资金保障,加快推进一体化平台功能提升和应用深化,在现有基础上,建设一体化平台统一受理系统、数据共享系统、“新系列”移动端等,升级全区统一的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好差评”、智能客服等系统,统筹云网支撑,全面提升一体化平台功能。2022年底前各地(州、市)、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完成与自治区一体化平台的全面对接,形成以一体化平台作为总入口、总枢纽、总支撑的政务服务体系。各地(州、市)、各部门能依托一体化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确需单独建设业务系统的,要把与一体化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自治区统筹一体化平台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强化平台公共支撑。各地各部门要统一使用一体化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业务办理、数据共享、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物流寄递、公共支付、咨询建议、大厅管理、安全保障和“好差评”等系统,不再重复建设相关系统。依托一体化平台推动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应用并实现互通互认,建立电子证照签发以及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机制。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电子印章制发核验和用印。探索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九)提升数据共享支撑能力。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以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系统为总枢纽,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与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对接,推动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无缝即时流动。优先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满足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口、法人、地名、教育、婚姻、生育、住房、信用等普遍性数据需求,构建以数据目录、供需对接清单为基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体系。2025年底前,数据归集比例、数据共享比例全面达到国家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明确自治区、地、县、乡四级政务服务责任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和标准体系,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组织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各部门要发挥纵向行业引领作用,加强对本行业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政府办公厅(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加强地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一体化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运行管理,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实施、人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

(二十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探索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和年度考核。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事窗口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切实提高综合窗口服务水平。加强一体化平台运营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办相关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三)加强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政务体系,聚焦政务服务优化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落实情况督查,同时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十四)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强化一体化平台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压实各方责任,分级做好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营和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完善保密审查制度,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

(二十五)加强宣传推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运用“一图读懂”、政务新媒体等形式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加强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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