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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城市供热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774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城市供热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城市供热收费标准 缴费方式 成文日期 2023-12-11 17:4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3-12-12 17:4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22年6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阿克陶县发改委《关于转发城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陶计发2008〕95号)文件精神,阿克陶县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等相关事宜如下: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供热企业的热源、管网、交换站及交换站出口的配套管网,由供热企业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

(二)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交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企业管理,养护、维修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高层建筑供热二次加压的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三)居民热用户以分户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外(不含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不含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第二十三条:阿克陶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根据本地气温情况,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供热期的起止时间。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应当保证居民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热价按日折算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50%。

阿克陶县城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

1、燃气供暖热力销售价格(含税,一个采暖期):

居民生活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1元/平方米;办公、商业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1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

2、燃煤供暖热力销售价格(含税,一个采暖期):

居民生活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8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办公、商业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0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

3、居民住宅过水热价格。安装水箱式热水器的用户每套每个采暖期价格为100元,安装过水热的用户每套每个采暖期价格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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