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69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01:09 |
文 号 | 克环陶罚字〔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11:31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XXXXXX
地址: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民族乡巴格艾格孜村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阿克陶县塔尔乡巴格艾格孜村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12月15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9日)1份,现场照片(2024年9月19日)2份,现场视频资料(2024年9月19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矿证复印件1分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法人,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取的企业详情,用于证明企业为小微企业;
5、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阿克陶县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用于证明总投资额。
6、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合同,用于证明积极改正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项目运行状态: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700元(柒仟柒佰元整)。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