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77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09:26 |
文 号 | 克环陶罚字〔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19:49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姓名: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吐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N26530XXXXXX
地址/住址: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
我局于2024年 8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鸡粪堆放场四周未设置围挡,未设置污水回收设置,未采设置顶棚防雨淋,未采取密闭等防臭措施,鸡粪收集贮存场所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2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2日)1份,现场照片(2024年8月22日)3份,现场视频资料(2024年8月22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鸡粪贮存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博斯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月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个性裁量基准:养殖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达要求,生产时间:3个月以内 ,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456301040002934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