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77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09:29 |
文 号 | 克环陶罚字〔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19:53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XXXXX
地址: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托普热利克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安装完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胶合板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6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2日)1份,现场照片(2024年8月22日)2份,现场视频资料(2024年8月22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完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胶合板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3、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2份、委托书复印件2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用于证实应该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5、阿克陶丝路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页,用于证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有挥发性有机废气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月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800元(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456301040002934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