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医院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30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01:51 |
文 号 | 克环陶罚字〔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12:04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孟千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022458024354Y
地址:阿克陶县南大街6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5日转移5吨医疗污泥未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日)1份,现场照片(2025年1月2日)1份,现场视频资料(2025年1月2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未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转移联单;
2、阿克陶县人民医院(2025年1月2日)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3、阿克陶县人民医院(2025年1月2日)提供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法人,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阿克陶县人民医院(2025年1月2日)提供的《关于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用于证明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阿克陶县人民医院(2025年1月2日)提供的销售合同、污泥抽运合同,用于证明阿克陶县人民医院2023年5月26日转运6吨污泥,且处置单位为喀什新瑞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阿克陶县人民医院(2025年1月2日)提供的喀什新瑞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生态环境部第四批开放设施单位名单,用于证明喀什新瑞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处置资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月 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域 裁量认定:无情节,后果较重,警告,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天山路东2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