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30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01:58 |
文 号 | 克环陶不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12:22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姓名: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贺冠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0223133752332
地址:阿克陶县公格尔北路18院1号楼108号
我局于 2025年2 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0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7日)1份,现场照片(2025年2月7日)1份,现场视频资料(2025年2月7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2、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
3、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法人,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及预案首页,用于证明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应急演练记录证明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16日)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用于证明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不予处罚事项第五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 引以为戒,及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培训。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