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30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02:06 |
文 号 | 克环陶责改字〔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12:28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贺冠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3133752332
地址:阿克陶县公格尔北路18院1号楼108号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0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7日)1份,现场照片(2025年2月7日)1份,现场视频资料(2025年2月7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
3、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法人,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及预案首页,用于证明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阿克陶火炬燃气有限公司公格尔北路加气站(2025年2月7日)提供的应急演练记录证明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2025年2月17日前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