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公告牌证作废的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68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17:19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17:19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公安公众号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公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将辖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予以公告作废,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前往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以免影响其他车驾管业务的正常办理。
特此公告。
阿克陶县公安局2024年5月8日
机动车登记注销办理指南:1、将机动车交与报废公司。若车辆状态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故障无法驾驶,建议联系报废公司拖移。2、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号牌、身份证明材料交给报废公司。3、办结注销后,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公司出具)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由车管所出具)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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