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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491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政策解读
主  题  词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2-04-20 17:4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一、出台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管住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三、《禁火令》的内容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

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