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49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17:44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一、出台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管住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三、《禁火令》的内容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
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