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驾驶证证芯管理,防止假证等问题的发生,更好地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规定,以下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办理业务时未收回原件,现予以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