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活动 > 通知公告
  3. > 正文

关于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的公告

来源 阿克陶发布 发布时间 2026-01-22 19:10 阅读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居民排水户):

为切实加强阿克陶县城镇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阿克陶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在阿克陶县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申请人注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进入页面,将定位切换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在搜索栏输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点击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具体材料参照下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材料目录”)

咨询联系方式

行政服务大厅40号窗口咨询人员:祖丽甫努尔·吐尔洪

联系方式:13070066418

县住建局咨询人员:姬靖昕

联系方式:13124615075

供排水公司咨询人员:孜比不拉·吐尔洪

联系方式:18209083000

三、相关说明

1.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信息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3.法律责任: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补办许可证,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排污单位,处30—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5—50万元罚款,可向全社会通报。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材料目录

请各排水户高度重视,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共同维护阿克陶县良好的排水秩序和生态环境。


请各排水户高度重视,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共同维护阿克陶县良好的排水秩序和生态环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
75ccce56656243b1b4eab5e0f837fd73
87bde2767df94114bf36ecdc5bfea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