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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阿克陶县出租汽车行业2025年1~5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阿克陶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6-13 17:44 阅读

为进一步提升阿克陶县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出行体验,近期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等方式,对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展开严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出租汽车从业者引以为戒,规范经营:

案例一: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4日12时11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出租车新PT0**0,驾驶员谢某,在营运过程关闭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设备,当事人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18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二:阿某提涉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8日,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阿某提驾驶的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PT4***7车辆1月18日的动态数据被删除,在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在1月20日11时05分驾驶途中与他人电话联系询问删除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数据的问题,以结合驾驶员描述和视频佐证,当事人存在删除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的规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7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三:帕某逊涉嫌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3日10时31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当事人帕某逊驾驶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PT0***7出租车存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经调取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2月3日10点10分,帕某逊驾驶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PT0***7出租车在疏勒县巴合其乡G315国道,承运一名乘客送到疏勒县步行街,并收取10元运费,当事人帕某逊涉嫌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13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四:吐某德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5日17时08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当事人吐某德驾驶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PT0***1出租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行为,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经调取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3月5日16时34分,当事人吐某德驾驶新PT0***1出租车在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北京南路(电信公司附近)承运三名乘客送到英吉沙县,乘客在起点上车之后,该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到达目的地后违规收费,当事人存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处罚依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18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五:比某提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5日14时17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当事人比某提驾驶阿克陶县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PD2***0出租车存在拼客行为,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经调取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4月15日14时03分,当事人比某提驾驶新PD2***0出租车在已承运一名乘客的情况下,未经乘客同意在阿克陶县阿克陶镇人民西路附近再次承运一名乘客,存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25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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