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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阿克陶县档案局 发布时间 2026-07-20 12:58 阅读

单位:阿克陶县档案局                                      时间:2026年7月20日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阿克陶县档案局 延期移交档案的批准 行政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72号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移交的,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 阿克陶县档案局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3 阿克陶县档案局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反映新疆特色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三)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形成的档案;(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规范档案服务行为。
4 阿克陶县档案局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 阿克陶县档案局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 阿克陶县档案局 自治区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7 阿克陶县档案局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8 阿克陶县档案局 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2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9 阿克陶县档案局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72号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10 阿克陶县档案局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档发字[1998]6号发布实施。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11 阿克陶县档案局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规章】《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10月23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12 阿克陶县档案局 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5号)
    第一部分第六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实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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