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统一发包管理主体的公告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85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中心《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6〕2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农用地发包及经营管理,明确权责关系,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本县国有农用地发包管理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原则,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农用地(包括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已依法确定给村集体使用和农垦用地的国有农用地除外)发包活动,必须由依法确定的统一发包主体组织实施。未经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国有农用地。
二、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的明确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阿克陶县林业和草原中心为阿克陶县国有农用地(包括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已依法确定给村集体使用和农垦用地的国有农用地除外)的统一发包主体,依法履行国有农用地发包、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等职责。
三、发包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发包。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统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所有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应公开发包的国有农用地,有序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规范组织公开发包工作,确保发包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违规发包等行为,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必进”要求。
(二)签订合同。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用、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签订后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备案,确保合同规范合法、权责清晰。
(三)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负责对全县国有农用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承包方依法使用土地、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共同防止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包、闲置荒芜、破坏土地资源等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
(四)费用收缴。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统一标准,及时足额收缴承包费,确保承包费按规定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定期对承包费收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全额收缴。
(五)档案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国有农用地“一地一档”,对发包资料、合同文本、缴费票据、交易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档案完整、规范、可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负责对全县国有农用地发包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推动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动态更新。
(六)纠纷调处。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农用地承包纠纷的初步调解处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纠纷的协调、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发包主体、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前,已由其他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须按本公告确定的发包主体重新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发包国有农用地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