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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2295 主题分类
名        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文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25-10-20 18: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陶县税务局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1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10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10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11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11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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