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229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20 18:01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陶县税务局 |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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