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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175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环境 违法 成文日期 2025-08-20 19:20
文        号 克环陶罚字〔2025〕24号 发布日期 2025-08-20 19:13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  张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0222299401995              

地址:  阿克陶县玉麦镇8村                                                                           

我局于20255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3日,2月7日至12日和18日,3月27日至31日,4月1日至3日、17日至22日和30日,5月22日6月14日和29日,累计25天水污染物水污染物总磷、总氮有效日均值排放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总磷排放限值为0.50毫克/升、总氮排放限值为15毫克/升的排放标准。你单位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用于证实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2.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阿迪力江·阿卜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3.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张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4.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现场勘察示意图,用于证明尾水排放与周边环境关系(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5.非现场检查记录2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持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7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6.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络截图,用于证实当事人为小微企业(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8.《关于张斌等任职的通知》,法人、总经理张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张斌为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当事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9.被询问人阿迪力江·阿卜拉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工资表各1份,用于证实其为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及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0.《关于阿克陶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技改与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19)61号)阿克陶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技改与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1.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2025年1月至6月进出水报表原件各1 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水污染物排放。(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7月1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2.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2025年1至6月喀什易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排放了特征污染物为总氮、总磷等19种污染物的尾水(提取时间2025年6月13日、7月1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3.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克环陶刑移〔2024〕1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两年内第二次违法。(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14.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非现场执法调取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2025年1至6月超标报表和工况标记记录原件,用于证实当事人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15.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超标情况说明原件15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在工况异常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无主观故意违法。(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城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8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81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请求事项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城东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全程工作人员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2.在查处后,厂区积极配合整改,已采取了氧化沟、生物滤池及其他配套设施老化损坏设备等维修,有效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3.城东污水处理厂属民生环保基础设施,承担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和无偿处理周边部分乡村居民排放生活污水。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具体回复如下:

对第1条、第3条予以采纳,第2条不予采纳。具体理由为:2025年以来你单位出现11次污染物排放有效日均值超标,累计25天,说明你单位整改消极、措施不力,没有很好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鉴于你单位在下达责令决定书后已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保证了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且未再出现超标排放现象,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表,水日排放量(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5万吨,持续时间(以日均值数据计):5天以上不足10天超标因子:2个,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貳拾捌万陆仟貳佰元整(2862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无主观故意,未从超标排放污染物中获利,且为民生工程,行政处罚人民币貳拾捌万陆仟貳佰元整(286200元整)的基础上下调2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2289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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