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258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19:48 |
| 文 号 | 克环陶改字〔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19:45 |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新疆明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E5BE021P
地址:阿克陶县皮拉勒乡英阿尔帕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阿克陶县皮拉勒乡英阿尔帕村于2025年3月1日建成投入生产胶合板厂,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2025年9月3日)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日)1份,现场照片(2025年9月2日)2份,现场视频资料(2025年9月2日)1份,勘察示意图(2025年9月3日)1份,用于证实新疆明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新疆明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新疆明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立即停止生产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