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258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19:41 |
| 文 号 | 克环陶字〔2025〕5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19:34 |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DF0D4T2H
地址:阿克陶县托尔塔依农场管理服务中心林业队5号楼20号商铺
我局于 2025 年 8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在阿克陶县布伦口乡苏巴什村建设砂石料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2025年8月25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2日)1份,现场照片(2025年8月22日)5份,现场视频资料(2025年8月22日)1份,勘察示意图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实施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砂石料厂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矿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表、登记备案申请表用于证实项目总投资额;(提取时间2025年9月20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
5.技术咨询合同用于证实当事人积极整改。(提取时间2025年9月20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荣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
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2025年10月30日)用于证实当事人落实整改决定,积极整改。
7.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委托书、执法证复印件,用于执法主体适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砂石料厂的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投入生产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表,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能够通过审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元整(47800元整),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元整(47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