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医院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110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6-05-24 05:42 |
| 文 号 | 克环陶罚〔2026〕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24 18:34 |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022458024354Y
地址:阿克陶县南大街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度未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5.3清掏周期为180~360d要求清掏转移传染病科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污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17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3月24日)、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2026年3月24日)、现场照片1份(2026年3月17日)、现场视频资料1份(2026年3月1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6年3月17日)用于证实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人民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迎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阿布里孜·阿瓦孜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违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3.《关于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克环评函[2019]3号)、《关于阿克陶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0]11号)、《关于江西援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克环评字[2012]19号)、《关于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克环评字[2009]34号)用于证明已通过环评审批(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4.《医疗废水检测报告》3份,用于证明人民医院对医疗废水进行检测(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6.《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医技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克环评函[2021]16号),用于证明人民医院医技楼建设项目环评已取得行政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7.《污水处理PH余氯检测台账》用于证明人民医院PH余氯进行检测(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证明传染病科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污泥为危险废物,应定期清掏(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9.人工智能助手《元宝》分析截图,用于证明法律适用正确(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10.《克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迪力木拉提·西仁白克、司马义江·阿布都热依木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3月17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域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裁量金额:¥62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025年度未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5.3清掏周期为180~360d要求清掏转移传染病科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XXXX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