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监察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103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环境 违法 成文日期 2026-05-24 05:47
文        号 克环陶罚〔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5-27 18:40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7BWJE92  

地址:地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奥依塔克村8组217号  

我局于20263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隧道窑与脱硫塔接口处烟气泄漏,对脱硫塔烟气排放口进行执法检测,三次采样显示氧含量分别为20.5%、20.5%、20.5%,高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人工干燥及焙烧窑干烟气基准氧含量18%”“脱硫塔调节池水质检测结果PH值为1,不符合《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21)6.9.3.2 中“钠碱法烟气脱硫PH宜控制在 5.5~7.0”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2026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3月24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3月24日)、现场录像视频资料120263月24日)、采样笔录1份(20263月25日)、现场照片32026325)、勘察示意图12026325用于证实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伟身份证复印件1用于证实用于证实违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324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排污许可证(摘选),用于证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关于年产3000万块煤矸石页岩环保烧结多孔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17]110号),用于证明已通过环评审批,且应当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5.现场采样照片(2026年3月25日)1份、采样视频(2026年3月25日)1份,用于证明脱硫塔调节池水质检测结果PH值为1(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6.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用于证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提取时间:2026年4月5日,提供单位:新疆绿格洁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7.热成像仪温度分析报告,用于证明隧道窑与脱硫塔接口处存在烟气泄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21用于证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符合标准(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9.2026年3月21日、2026年3月22日烟气排放连续检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用于开工生产时间(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惠民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0.《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天眼查》截图、《营业执照》,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11.《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截图》,用于证明克州为五类地区(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12.人工智能助手《元宝》分析截图,用于证明法律适用无误(提取时间2026325,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13.《克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迪力木拉提·西仁白克、司马义江·阿布都热依木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陶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于2026年5月6日向克州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XXX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524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