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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221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环境 违法 成文日期 2026-09-28 13:22
文        号 克环陶罚〔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9-28 13:13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当事人名称: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文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7545814891        

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塔木村003院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井涌水通往选矿厂的输送管道2处破损,有废水泄漏,你单位实施了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27日)、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2026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8月3日、2026年9月1日)、现场照片3份(2026年7月27日)、现场录像视频资料1份(2026年7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陆文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李喜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合法性及参与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取得该公司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关于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木铅锌矿采选一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784号),用于证明矿井涌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提取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现场录像视频资料1份,使用棉被覆盖破损处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维修管道,也未采取控污措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5.新疆绿格洁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检测报告1份,用于证明矿井涌水泄漏(提供时间:2026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新疆绿格洁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现场整改后的照片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提供时间:提取时间:2026年7月31日,提供单位:阿克陶县桂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 阿克陶县桂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铅锌矿采选一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用于证明管道破损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属于水污染事故,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处置(提取时间:2026年8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8.《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8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9.《克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迪力木拉提·西仁白克、布买热木·努尔艾合买提的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提取时间:2026年8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矿井涌水通往选矿厂的输送管道破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6年 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陶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6年9月21日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权实施办法》,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裁量表)》个性裁量基准:未按规定立即采取全面有效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第二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    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4563010400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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