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中小学学校伙食费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50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13:35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11 13:33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教育厅 发改委 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5]48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5]403号),结合两个文件,现将中小学校伙食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教育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良好生态,自治区发改委等3部门印发以上两份通知。
二、中小学伙食费相关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学校伙食费经费来源
依据新疆维吾尔教育厅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5]488号)要求,中小学校膳食经费包括财拨资金和非财拨资金。
(二)伙食费管理方式
县教育局、财政局将财拨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管理,采取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直达食材供货商,学校食堂劳务人员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水电燃料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确保等价食材100%吃到学生嘴里;非财拨资金的伙食费应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根据自愿原则收取,据实结算。
(三)伙食费分类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
1.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供餐成本开支,其中食材支出占学生缴纳伙食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其余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自愿、公开、非营利原则收取,据实结算。
2.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伙食费应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学校不得将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转嫁给学生,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学校要通过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公示伙食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自愿、公开、非营利原则,由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四)伙食费收费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中小学伙食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2.坚持非营利原则。中小学伙食费必须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五)加强收费管理⠂
1.严格收费公示。中小学要将伙食费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2.强化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收支应全部纳入学校单位预算管理;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3.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严肃查处学校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