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公开】《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174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供水价格 | 成文日期 | 2026-08-24 11:06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16:03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55号令)等文件精神,阿克陶县发改委对2022-2025年县水利管理站运维管理的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定调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县发改委草拟了《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24日在政府信息网予以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不妥之处和意见、建议,可来信来函反馈。
意见反馈单位: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场反馈地址:阿克陶县发展大厦9楼。
电话:0908-5721525邮箱:aktxfgw@163.com
附:1.《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的说明
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自治区及自治州农业水价改革相关要求,阿克陶县发改委对2022-2025年县水利管理站运维管理的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定调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县发改委初步拟定了我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成本监审结果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水管人员工资、材料费、固定资产维修费和管理费用构成。主要用于向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水利管理中心上缴原水费、水管站人员工资、供水工程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1.阿克陶县水利管理站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供水总成本为3566.33万元,供水量38524.89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0.0926元/立方米。
2.阿克陶县农业用水协会末级渠系供水总成本为494.19万元,供水量为37677.22万立方米,单位供水成本为0.0131元/立方米。
二、拟定调价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本次水价调整按照“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形成终端水价机制,以2025年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差异化供水价格,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准许收入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和贷款本息确定。综合单位水价=准许收入÷供水量=61224809.89/385248944.45=0.1589元/立方米。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
拟定方案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相关要求,区分小麦及小麦外作物分别拟定分类水价,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一)农业用水价格
1.农业灌溉用水
基本农田、牧民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营农林牧场等依法开发的土地获得初始水权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小麦(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0.131元/立方米,除小麦以外其他作物(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0.1699元/立方米。
2.水产养殖用水
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产养殖的,按供水量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0.1699元/立方米;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18元/年/亩。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
1.非农业用水性质、水资源税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由水行政部门区分界定。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确定,供水价格为1元/立方米;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40%确定,供水价格为0.4元/立方米;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20%确定,供水价格为0.2元/立方米。
2.在渠道、河道等临时取用水用于建筑行业或其他行业的,必须经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证,配备供水计量设施,按供水量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1元/立方米。
3.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拟定方案二: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相关要求,区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分别拟定分类水价,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粮食作物用水:主要指小麦、稻谷、玉米(含正播玉米和复播玉米)、大麦、高粱、燕麦、薯类作物(含马铃薯、甘薯)、豆类(含蚕豆,豌豆、绿豆、芸豆、红小豆)等食用杂豆经加工成为人类基本食粮的作物种植用水。
经济作物用水:主要指种植大豆、油菜、花生、向日葵、胡麻、芝麻等油料作物;甜菜、甘蔗等糖料作物;棉花、蔬菜、瓜果(含西瓜、甜瓜、葡萄、苹果、红枣、桃树、梨树、核桃、杏树、枸杞、沙棘、巴旦木、石榴等经济林);茶叶、烟草、香料、花卉、中药材等经济价值高、商品率高的作物种植用水。
(一)农业用水价格
1.农业灌溉用水
基本农田、牧民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营农林牧场等依法开发的土地获得初始水权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粮食作物(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0.134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0.1721元/立方米。
2.水产养殖用水
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产养殖的,按供水量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0.1721元/立方米;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18元/年/亩。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
1.非农业用水性质、水资源税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由水行政部门区分界定。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确定,供水价格为1元/立方米;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40%确定,供水价格为0.4元/立方米;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20%确定,供水价格为0.2元/立方米。
2.在渠道、河道等临时取用水用于建筑行业或其他行业的,必须经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证,配备供水计量设施,按供水量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1元/立方米。
3.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三、分档水价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水费。
四、终端水价
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构成。
拟定方案一终端水价:有水权限额用水量以内,小麦终端水价为0.131+0.0131=0.1441元/立方米,除小麦以外其他作物终端水价为0.1699+0.0131=0.183元/立方米;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产养殖的,水产养殖终端水价为0.1699+0.0131=0.183元/立方米。
拟定方案二终端水价:有水权限额用水量以内,粮食作物终端水价为0.1349+0.0131=0.14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终端水价为0.1721+0.0131=0.1852元/立方米;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产养殖的,水产养殖终端水价为0.1721+0.0131=0.1852元/立方米。
五、分步实施
为不增加群众负担,按照“一次定价、分歩到位”的原则,分四步逐步执行水价政策。第一步从2027年1月至2027年12月执行水价的70%,第二步从2028年1月至2028年12月执行水价的80%,第三步从2029年1月至2029年12月执行水价的90%,第四步从2030年1月至2030年12月执行水价的100%。
六、水资源税相关政策
以上水价中均不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执行。
七、水价调整分析
阿克陶县现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地表水)价格依据陶发改字〔2021〕732号文件执行,粮食作物用水定额内水价为0.081元/立方米(含末级渠系维护费0.007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定额内水价为0.100元/立方米(含末级渠系维护费0.007元/立方米)。地下水(机井水)价格依据陶政发〔1998〕22号文件执行0.138元/立方米。
根据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要求,此次拟定价格不再区分地表水地下水单独制定价格,以上拟定价格只针对县水管站运维管理的渠系、机井、水库执行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终端水价。
(一)拟定水价与现行水价分析
方案一拟定小麦作物水价分步实施后涨幅29.3%;小麦以外其他作物水价分步实施后涨幅32%;方案二拟定粮食作物水价分步实施后涨幅32.7%;经济作物水价分步实施后涨幅33.6%。
(二)拟定水价与周边县市水价分析
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周边县市农业灌溉水价,阿克陶县以2022-2025年为成本年拟定农业水价,综合参考周边县市水价、供水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确定。对标周边相邻县市现行农业水价,拟定价格处于区域中等合理区间,既如实体现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也与周边水价调控格局相衔接,避免因水价偏低造成工程管护缺位、水资源浪费等问题。
⠂本次水价实行分步实施、梯度推进,不一次性大幅上调,缓冲调价带来的负担压力。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户收入情况,分步调价后群众总体负担可控,能够为广大农户所承受,对农业生产不会形成明显冲击。
⠂适度的水价可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农户节水意识,促进农业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水利工程长效良性运行,兼顾工程运维、民生保障与节水增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同统一。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附件: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表一
阿克陶县国有水利工程差异化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