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阿克陶县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194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液化石油气 | 成文日期 | 2026-09-21 12:58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23 12:56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阿克陶县三星液化气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运营成本1571元/吨,根据9月21日企业报备购气成本(购气价5983.7元/吨,运费850元/吨)。现将阿克陶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阿克陶县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为125元/罐(含税、不含配送费),优惠价(低保特困群体)120元/罐(含税、不含配送费)。
二、执行时间
自9月21日24时起执行。
三、执行要求
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执行月度购气票据备案审核制度:企业须于每次购气发票出具当日向县发改委报送购气发票、运费凭证完成报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报备,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匹配档位执行对应销售价格。
2.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①未按规定时限报备票据、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调价;②购气成本下降拒不下调终端售价、“只涨不降”;③不执行明码标价、不落实低保特困群体优惠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当期执行销售价格、低保特困群体优惠价格、对应成本区间及价格政策,公示内容清晰完整。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公示价格、变相抬价销售。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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