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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03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主  题  词 以工代赈 成文日期 2026-05-18 16:44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6-05-18 18:4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陶县阿克陶镇、玉麦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安排部署,自治州、阿克陶县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代赈工作要求,统筹做好2026年以工代赈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的通知》(陶财振20263号)文件通知,现将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投资计划下达你们,本批次安排国家以工代赈资金753万元(含劳务报酬304万元,预计带动就业人口220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工代赈加力扩围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增收行动方案》《进一步统筹推进“硬投资”和“软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做好以工代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4号)、《自治区“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新发改地区〔2021〕38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地区〔2022〕76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发挥“赈”的功能作用。

二、分解下达

 本批计划安排国家以工代赈资金753万元(含劳务报酬304万元)。

(一)实施范围和受益对象。主要面向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口,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含易地搬迁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城镇相关企业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资金项目安排向重点群体较为集中的乡镇倾斜。

(二)重点支持的建设领域和建设内容。聚焦农业农村和城乡融合发展领域,同步围绕适合推广以工代赈的巡护道路、零星沙化土地治理、灾后恢复重建、易地搬迁安置区和消费帮扶产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支持技术门槛较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用工量大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下达方式。严格落实带动就业增收工作要求,直接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规模和带动群众务工人数,确保项目实施能够广泛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要加强工作沟通,防止重复申请和安排中央投资,严格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请在收文后及时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尽早开工,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责任。

三、组织实施

相关乡(镇)要切实抓好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和标准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做好定期调度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资金落地见效,切实带动低收入群众务工增收,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并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同时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沟通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的比例(2026年内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需达到40%以上)。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放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劳务报酬发放台账要经乡、村两级抽查或普查是否符合以工代赈用工要求和劳务报酬发放实际,并由核实人签字确认),一般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归档。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方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发放劳务报酬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将租用务工群众车辆或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并做好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统列统筹。施工方要严格组织好当地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及时同务工群众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务工时间、务工内容和劳务报酬标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必须由务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应做好群众务工记录并留存务工相关影像资料归档。以工代训人员需由本人签字,做好培训台账、留存影像资料。发放劳务报酬需通过“新薪通”平台直接银行卡发放,并按照统一规范台账做好登记。同时项目需留存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各阶段影像资料归档,项目公示牌现场拍照打印归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我委将严格把施工方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并通过座谈、电话采访、入户访谈方式确认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是否实属。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各乡(镇)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工”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四)严格政策落实。各乡(镇)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定期完成调度,每月对以工代赈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同时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群众技能培训,引导群众积极投身建设美好家园的队伍中来。以工代赈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是着力解决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的有效措施,是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要抓住冬季有利时机,做好以工代赈宣传和群众技能培训工作,并留存影像资料归档。

(二)加大统筹协调推进力度,高度重视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项目业主单位收到投资计划后,要及时组织项目推进,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及早发挥中央以工代赈资金效益。并及时跟踪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要求,带动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请各乡(镇)高度重视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指定相关人员重点抓好项目推进,于每月1日前将项目调度及时报送我委,计划任务实施中出现的突发情况,随时上报我委,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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