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界报废机动车予以提示的公告,涉及的车主请注意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94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临界报废机动车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13:07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13:07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现将辖区临界报废机动车予以公告提示,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车辆报废相关业务,以免影响其他车驾管业务的正常办理。特此公告。
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1月12日

机动车登记注销办理指南:
1、将机动车交与报废公司。若车辆状态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故障无法驾驶,建议联系报废公司拖移。
2、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号牌、身份证明材料交给报废公司。
3、办结注销后,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公司出具)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由车管所出具)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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