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精准认定 做到应保尽保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580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发布日期 | 2025-08-07 |
| 文 号 | 陶民字〔2025〕15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民政局 |
(二)常态化进行入户走访。严格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和时限,地、县、乡三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政法、司法等部门协调街接,发挥“铁脚板”作用,组织针对辖区可能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特别是共同生活成员或户籍发生变化的家庭,常态化入户排查。村(居)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
(三)及时高效处置预警信息。要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按“红,橙,黄,蓝”四个预警等级和时限;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家庭;要重点核查救助措施落实和困难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类型和措施。
二、分层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要指导县、乡民政部门在认定低收入人口时,要做到“凡申请必受理、凡符合必纳入”。在审核审批时,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的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严格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不得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劳动力不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和符合的残疾人,要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在核实家庭收入时,要实事求是,不得将未就业的劳动人口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不得在计算赡养费时核查赡养人的家庭收入。要规范特困供养人员认定程序,严格“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供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认定条件。要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要严防“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二)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规范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导致刚性支出剧增且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打破户籍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情况紧急,建议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撤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后果。实施“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于重大困难事项可申请县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要通过临时救助的方式解决当前困难。
(三)强化社会救助服务效能。要进一步优化认定流程、简化申报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受理、一网通办”。根据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实际类型和程度,及时转介相应的救助管理部门解决,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连接、社会融入等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三、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工作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切实把社会救助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落地落细。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且符合条件不予审核确认和不按规定发放资助金、不符合条件却审核确认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处理。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让困难群众发自内心感恩党,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
202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