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阿克陶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54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4-09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财政局 |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阿克陶县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陶政办发〔2024〕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阿克陶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现将全文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阿克陶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
联系电话:5722315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白山路发展大厦
邮政编码:845550
阿克陶县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阿克陶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阿克陶县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陶政办发〔2024〕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第二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三条精准补贴的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重点补贴种粮(小麦)农民定额内用水。
第四条精准补贴标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差额确定。
第五条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六条精准补贴资金兑付流程为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精准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七条农业用水节水奖励范围: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九条节水奖励标准定为地表水运行成本的3倍(粮食作物)。
第十条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兑付流程为由奖励对象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审核汇总,乡(镇)政府全面公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确定对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兑付节水奖励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优先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通过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非农业供水收入、水权转让收入、资源水价水费、一般预算拨款等多种渠道筹集。适时对国有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可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