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49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03-13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发布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提前向阿克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申报审批,在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装修的单位(个人)或房屋产权所有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由物业联系运输企业集中清运。
阿克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对车辆运输路线、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通报。
业务咨询电话:18194842229柳荣川
投诉举报电话:0908572204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阿克陶县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