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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工作明白卡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336 主题分类 水利
名        称 农村水利工作明白卡
成文日期 2026-06-22 发布日期 2026-06-24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一、每年供水计划如何确定?

每年年底前,根据国家批复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利厅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各地(州、市),各地(州、市)再分配到各县(市),分解到农业、工业、生活、人工生态等各方面,并将分配计划报水利厅。由水利厅报自治区党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印发实施后,各县(市)水利局再将供水计划分解到各乡镇。

二、年度水量如何调度?

根据每年下发的供水计划,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的一级取水口对各个县(市、区)的用水量进行调度,再由县(市、区)水利局分配到各乡镇。如果没有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由地(州、市)水利局统一调度,再由县(市、区)水利局将水量分配到各乡镇。

三、取用水如何合理合法?

先办证: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装计量: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准确

报计划:向水利部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

四、农业用水水价如何定价、收缴?

农业灌溉水费(终端水费)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两部分组成,实行分类定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粮食、经济作物等分类核定定额标准,超定额用水实行1.5-2.5倍累进加价,由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及水利部门共同核定并定期调整,由县级供水管理服务单位征收。

阿克陶县农业灌溉用水(地表水)现行水价:由骨干工程供水水价0.074元/立方米和末级渠系维护费价格0.007元/立方米组成。并按作物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定额内终端水价为0.081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定额内终端水价为0.100元/立方米。新的价格出台后,按新的价格执行。

五、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计征范围?

农业生产取用水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水资源税改革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的改革政策,水资源税替代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的暂免征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先交税后用水,可一次或多次缴纳。

六、水资源税如何缴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地及种植粮食作物取用地下水的,按取水量的40%计征,税额0.5元/立方米;非30年二轮承包地种植经济作物以及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其他农业生产按地下水分区计征,宜采区、临界区:分别按取水量的50%、60%计征,税额0.5元/立方米;超采区按取水量的70%计征,税额为1.0元/立方米。宜采区、临界区、超采区的划分情况,可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七、超计划、违规取水如何缴纳水资源税?

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超计划20%(含)的部分,按2倍税额征收;超计划20%-50%(含)的部分,按3倍税额征收;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5倍税额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5倍税额征收。

八、农村供水水价如何定价、收费?

农村供水价格需统筹考虑折旧费、运维费、人工费等因素,兼顾农户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农村饮水水费计收实行计量收费,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根据各地工程实际,可依托线上平台、小程序等线上缴费,也可前往村级便民服务点、乡镇供水站点、营业厅等线下缴费。

九、破坏供水设施如何处罚?

对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供水设施,污染水源或管网,违规取水造成供水安全受到影响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依法停止供水。

十、哪些影响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

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8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中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大

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大型500-1000m,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二)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

(三)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

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

(四)塘坝参照平原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五)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渠道设计流量在10m³/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2-10m。

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³/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10-20m。

渠道设计流量在50m³/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20-50m。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自治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二、监督服务电话

税务监督服务电话:12366

水利监督服务电话: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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