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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0944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主  题  词 水利 成文日期 2025-01-03 16:28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5-01-05 17:58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水利局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阿克陶县洪水干旱(以下简称“阿克陶县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化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阿克陶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协调联动的原则,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3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抗旱、后发电,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全力保证人畜饮水,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州、阿克陶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监督落实重要河流、重点城市、重要工程和重点区域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做好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2.1.2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和驻县部队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中央、自治区驻县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3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分工负责,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主动向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水雨情、险情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1.4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阿克陶县防指办公室”)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承担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拟定阿克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意见建议;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开展情况;组织协调阿克陶县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防汛抗旱专家队伍;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调动;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较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2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本级政府批准,报阿克陶县防指办公室备案,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阿克陶县辖区内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铁路、公路、工矿以及商业、旅游、物资等部门,应当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汛(旱)前准备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强化汛(旱)前准备,增强全民预防洪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把日常化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与普及防汛抗旱知识、提高全民应急自救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树牢水患意识和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用水观念,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3.1组织准备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城市、重要河流、水库(水电站)、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3.2工程准备

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水电站)、涵闸、泄洪渠、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乡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预案准备

阿克陶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河流、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监测预警预报方案、运行调度方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防御洪水应急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方案等预(方)案。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以上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县、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生活类救灾等物资,合理配置,落实紧急调运中人力、车辆等保障措施;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信息化建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建立具备灾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联动等功能的一体化指挥系统平台。

3.6防汛抗旱检查

以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3.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处置。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开展综合监测会商研判及综合监测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墒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气象部门负责气候、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做好农业抗灾救灾指导工作;其他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向各成员单位发送综合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会商研判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天气、高影响天气、洪旱灾害风险作出评估,提早发布综合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准备。

4.2工程信息

4.2.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点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渠首、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报送信息至阿克陶县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河流警戒水位由水文部门根据警戒流量确定,阿克陶县各主要河流警戒流量分别是:库山河沙曼站100m³/s、盖孜河克勒克站100m³/s、艾格孜牙河克孜勒塔克站85m³/s。

4.2.2当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4.2.3在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泄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处置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按照信息报送和处理相关规定及时向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第一时间向水库(水电站)溃坝洪水风险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县水利、水文部门应做好水情监测预报工作,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4.3.2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近期会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洪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和群众及时转移。

4.3.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建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设施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组织转移,并按规定报告。

4.3.4干旱灾害预警

阿克陶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针对干旱发展趋势以及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3.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机构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6蓄滞洪区预警

当蓄滞洪区启用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避险方案,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安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签署命令。

5.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一般情况下,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水库(水电站)应急泄洪时,由县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执行。

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直接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洪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水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县人民政府报告。

5.2Ⅰ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库山河、盖孜河中1条以上河流及多个中小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多个中小河流域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布伦口水库、阔洪其水库、加马铁热克水库1座以上水库发生垮坝、溃口;

(4)大范围暴雨天气过程,3个以上乡(镇、场)暴雨红色预警,降雨已达到暴量以上且持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5)水利部门连续发布多条重要河流、中小河流红色预警;

(6)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发生特大干旱;

(7)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8)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0人以上。

5.2.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2)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洪水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防汛抗旱I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军队和武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4)县防指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收集核实水(雨)情、工情、讯(旱)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等信息。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各部门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5)水利部门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财政部门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发改、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道路通行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气象部门加密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发生洪灾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坝)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库山河、盖孜河、1条以上河流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布伦口水库、阔洪其水库、加马铁热克水库1座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5)大范围暴雨天气过程,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2个以上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部分降雨已达暴量且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6)州县水利部门发布重要河流洪水红色预警

(7)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发生特大干旱;

(8)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9)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5.3.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经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协调军队和武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旱灾救助、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协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各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

(4)水利部门及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水利、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变化情况随时上报县防指办公室。财政部门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发改、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加派工作组、专家组人员,支援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5)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县委、县人民政府和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1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3)县境内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布伦口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阔洪其水库、加马铁热克水库其中之一发生垮坝;

(5)大范围暴雨天气过程,3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暴雨橙色预警或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暴雨红色预警;

(6)州县水利部门发布重要河流橙色预警及多条中小河流洪水红色预警;

(7)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8)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9)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5.4.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有关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变化。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5)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

(6)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指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5Ⅳ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库山河、盖孜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3)布伦口水库、阔洪其水库、加马铁热克水库(水电站)其中之一出现险情;

(4)大范围暴雨天气过程,发布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暴雨橙色预警或1个以上暴雨红色预警;

(5)州县水利部门发布重要河流黄色预警及多条中小河流洪水橙色预警

(6)多个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7)县(市)城区、多个乡(镇)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8)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人以上,3人以下。

5.5.2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和调度,并将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办公室。

(3)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指办公室。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洪水水位(流量)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自治州进行支援、动员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当需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水库(水电站)应急泄洪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县水利局提出运用建议方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爆破或机械扒口准备。接到命令后,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立即实施分洪。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较大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村(社区)或旅游区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若山洪引发泥石流、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堵塞河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失踪,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安排消防救援队伍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开展人员搜救,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组织医疗队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小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4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区域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时,受灾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沟渠内截水,必要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区域送水。

以上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6.5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县(市)、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地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和供水水量,确保水质达标。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事发地、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立信息专报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踪和佐证机制,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延续性,要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要阶段性全面反映灾害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准确数量,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5.7.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5.7.3信息报告内容

(1)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受灾人口、应急响应措施、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2)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投入设施设备装备物资等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水库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5.7.4报告程序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告。

(1)事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应在15分钟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告县防指办公室,同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设施和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公室。

(2)事件续报: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3)信息审核:县防指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再研判核实,迅速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8指挥和调度

5.8.1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事发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发生重大洪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抢险救灾

5.9.1出现洪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9.2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县委、县人民政府指挥决策。

5.9.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水利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5.9.4处置洪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安置工作。

5.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按照已制定批准的应急预案转移路线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6出现洪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及时调度指挥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赶赴受灾地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心理危机干预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设立医疗卫生救护站(所)。

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卫生

5.11.1出现洪旱灾害后,县、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2信息发布

5.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2.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办公室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发布。涉及军队、武警的,由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5.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2.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核和发布。

5.13应急结束

5.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树林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受灾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补种。

5.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行业承担防汛抗旱通信保障职责。

6.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库、水电站、大中型闸涵管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通信设施。

6.1.3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县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APP、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军队、武警参加抢险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积极为受旱区域农民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交通运输设备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洪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防疫消毒;医疗机构要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巡医问诊,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2)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辖区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3)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4)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6.2.8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洪旱灾害的防汛抢险、通讯、物资和抗旱用油、电以及险工险段加固维护、水毁工程修复补助等。

县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本地的防汛抗旱工作。

6.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县、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村(社区)三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构建防汛抗旱“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洪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防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各级防办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驻县部队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4.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善后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和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旅游区恢复、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1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水毁工程修复

7.2.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每年汛前,应完成影响当年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毁工程功能修复工作。

7.2.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监测、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防御洪水方案: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或临时性服务机构,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及城市饮水安全、农业抗旱、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0%以下。

8.1.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0%~15%。

8.1.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5%~20%。

8.1.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

8.1.12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3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利局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水库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与州内县市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地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洪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农办:统筹、协调、督导、检查涉农部门开展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通报谣言线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开展网上涉防汛抗旱类谣言的辟谣引导等工作,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项目规划,争取相关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县、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及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调运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教育局:负责防汛抗旱知识进校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教师学生群体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信局: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无线电通信,保障灾区应急频率正常使用;配合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及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组织指导各通信企业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工作,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多方筹措资金,安排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洪水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衍生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防治以及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建局:协助指导全县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督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水毁修复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责成相关单位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应急处置以及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日常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阿克陶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雨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主要河流水文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做好河流水情监测,对水情变化趋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对山洪区域的洪水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文信息;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农牧灌区运行管理、综合经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直管水利工程的防洪、供水、发电、综合经营、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事务;负责全县灌区内各流域分水、调水和所管理的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度与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指导流域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种子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游客避险、救护、疏导、转移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实施景区防汛应急预案;指导景区避险预警工作,旅游景区修复损毁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阿克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统筹指导全县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灾害救助等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动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林区防洪抗旱以及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汛后林木补种工作;负责协调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林业救灾的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旱灾害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气象信息。

县民政局:加强政策衔接,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畜牧业洪旱灾情,指导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畜牧业饲草料、兽药等救灾物资储备、调剂和动物疫病防治等管理工作。

县地震服务中心:负责地震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有关部门有效防御地震引发洪水、水库溃坝等次生灾害,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阿克陶县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所属电网系统调度工作,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局及流域防汛组织机构的有关抗洪抢险调度指令;负责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抢修恢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调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部队相关规定,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职能,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县边境管理支队:负责组织边境干警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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