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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索  引  号 AKT019-2019-000027 主题分类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行政执法 办法 成文日期 2019-08-20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9-08-20 22:53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依法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主动、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及时、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事前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清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投诉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网址、邮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关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事中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标识或者出示行政执法证

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行政执法制式服装、行政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行政执法标识;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事由、行政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三)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事后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二)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可以采取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示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不适宜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第十四条已公示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并在公示载体上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内部审核、管理、纠错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格式、标准、审查程序,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审核和更新工作。拟公示的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自治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等,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本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汇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满1年的,可以从有关公示载体上撤下。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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