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和备案部分医师执业证书的公示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190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6-09-15 17:11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15 17:01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医疗保障服务秩序,近期我委对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开展核查梳理。现将拟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及拟备案医师执业变动相关人员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四)依照本法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二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二、有关事项告知
1.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自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20日。
2.公示期间,相关人员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拟注销和备案事项存在异议,请携带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等佐证材料,向阿克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办(中医药办)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我委将依法办理执业注册注销手续。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0908-5722218
地址:阿克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办(中医药办)
附件:拟注销和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人员名单
阿克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