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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推进会议制度(试行)》等3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038 主题分类 审计
名        称 关于印发《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推进会议制度(试行)》等3项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2-19 发布日期 2025-12-19
文        号 陶党审办发〔202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审计局

各乡镇、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县直各单位、各国有企业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形成成员单位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我县于12月4日召开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推进会议制度(试行)》《阿克陶县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将落实制度要求与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协调会议、联络沟通、督察督办等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整改落实及成果运用等工作。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指导,定期通报落实成效,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审计保障。

附件:

1.《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推进会议制度(试行)》

2.《阿克陶县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3

阿克陶县审计整改监督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审计整改质量和成效,增强审计整改责任意识,扎实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克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结合阿克陶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和承担监督检查、督促、协助执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纠正审计查出问题、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情况以及县委、人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批示、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进行纠正、处理,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跟踪督促和监督检查、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审计整改实施全口径、全周期规范管理。“全口径”是指将单项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下同)、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全部纳入整改范围。“全周期”是指对审计事项整改,要实现建账、督办、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事实,结合问题定性、整改要求及被审计单位意见等进行综合研判,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分类管理(一般分别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一年、五年内完成整改,其中60日内为集中整改期),精准施策,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提出整改时限,并根据反映的问题逐项汇总编制《审计项目整改台账》。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审计项目整改台账》,及时逐条逐项进行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审计查出的所有问题全部整改落实。

第六条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促检查。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原则,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推动构建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构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督促管理、被审计单位具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八条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阿克陶县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研究部署重大审计整改工作,每年听取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研究部署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工作,并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和审议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对审计整改工作开展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听取专项汇报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按期完成整改,强化对下列重大整改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地区开展的各专项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等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按时完成整改。

第三章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和关注事项的研究处理情况;

(二)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三)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反馈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追责问责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

(五)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审计整改所作批示的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监督范围包括:

(一)本级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

(二)上级审计机关涉及本县的审计查出问题;

(三)县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

(四)其他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审计机关反映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局。在一年之内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对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审计机关通过现场督查、发督办函、提请约谈或问责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视情商请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将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将重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纳入其监督范围。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接受和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就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视察、询问工作。

第四章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党委(党组)会议要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逐条逐项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并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有效。已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相关工作。

(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对能够在现场审计期间整改的事项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及时向审计组反馈整改情况。

(三)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事项,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持续整改,并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四)召开专题整改会议分析问题成因,查找问题根源,加强领导班子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举一反三,推动问题根本解决。

第十九条对被审计整改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发挥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作用,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举一反三,牵头抓好行业共性问题整改。认真研究,将其作为制定政策、改进措施、完善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应及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按照见人见事见物的要求,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防止材料整改、数字整改。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发改、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督查等部门和当年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纪委监委、组织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部门、行业及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审计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重大审计事项结果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明确相关职能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审计整改事项以及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列为政务督查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督办通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检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健全完善审计问题整改督查协作配合机制。

(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将领导批示事项及审计查出问题列入县委、县政府督办检查事项,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督查,定期督办通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开展重点督查或专项检查。

(二)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县纪委监委机关日常监督检查、调研督导的重要内容,督促被审计单位深改彻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巡察监督内容,并将监督情况写入巡察报告,推动被巡察党组织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四)县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整改相关事项的衔接和信息沟通工作,及时采取暂停拨付、扣减、收回等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应发挥综合沟通协调作用,及时汇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进度和情况,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将有关情况特别是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报告、反馈,协调各方力量,促进问题整改。

(一)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督促被审计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逐项开展整改。

(二)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整改情况及有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对经认定已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事项,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

(三)对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督促检查,可以采取现场审阅整改原始资料、实地检查督查整改情况、听取审计整改汇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提请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十七条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整改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整改期限结束后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的持续跟踪,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一)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迟缓的,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审计整改督促通知,必要时,审计机关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函询或者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服务,推动被审计单位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向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存量及原因、整改“举一反三”效果、建章立制等情况,促进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第三十一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及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单位,要强化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地区开展各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县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等有关审计事项上作出的整改批示落实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县审计局需要提请纳入督查督办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分层次报告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问题整改结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审计机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情况;采纳审计建议、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计划、措施等情况。

对于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和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每3个月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汇总整改情况,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整改综合报告,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四条全县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考核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制定政策、采取改进措施、完善制度的参考依据。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和岗位,应当建立完善重点预警预防制度。

第三十六条发改、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整改责任人按照审计整改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领导应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十八条对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仍无效的,属于整改不到位,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整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予以责任追究: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又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向审计机关报送的整改报告上显示已经整改,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四)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但承诺今后改正的事项,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五)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对审计整改不重视、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督查的。

(三)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且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第四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区委审计委员会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规定的时限内未予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故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但在下一审计期间,该类问题继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的,属于屡审屡犯,按整改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

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引起的整改不到位,应向审计机关写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按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的情节。

第四十六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不再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以书面提请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追究处理。

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八条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追究责任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书面送达被追究责任者本人,并抄送县审计局。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县委和政府的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承担。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

督察督办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督察督办落实工作不断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推动县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更好更快地落实,切实履行阿克陶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审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察督办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研究和提出处理意见。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工作事项,需明确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条督察督办对象

与督察督办事项相关的县直部门(单位)、各乡镇场(社区)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督察督办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所作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阿克陶县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县委主要领导关于审计工作作出的指示要求和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县委书记(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直接交办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督察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督察督办工作实施部门

督察督办工作通常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对重大事项可协调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察组进行督办,并按程序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结果。

第五条督察督办工作程序

(一)根据督察督办任务量大小,合理确定督察督办人员,成立专项督察小组,明确分工,区分责任,确定督察督办重点。督察督办工作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向被督察督办的单位发出《督察督办事项通知单》(附件1),明确督察督办的具体内容、时限和要求。

(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电话督办、实地检查、座谈了解、调查问卷、书面报告等形式,对被督察督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总结经验教训、找准问题原因。

(四)完成督察督办任务后,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形成督察督办报告并填写《会议议定事项或领导批示督察督办工作台账》(附件2),按时上报督察督办工作分管领导或作出批示的领导,重大问题呈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六条督察督办责任追究

在督察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有不作为、慢作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拒绝、阻碍督察督办人员开展督察督办工作的,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由督察督办部门将有关情况呈报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审批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由阿克陶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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