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索 引 号 | AKT024-2021-00001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建设项目 审计处 处理 暂行 规定 审计署 第13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00:00 |
文 号 | 审计署令第13号〔〕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16:41 |
发文单位 | 审计署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长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财政部部长刘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2020年10月28日印发)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