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2126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行政管理效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现就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如下:
对自然人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领域(含药品监管)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遵照该标准执行。在前述领域以外,需要确定“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中“以下”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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