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参保人员月某木医保联网结算三个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10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12:54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参保人员月某木,系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员工,于2025年1月20日在其上班的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另一家分店为自己购买5盒药品后放在其工作药店内,因其他工作人员疏忽,误将月某木购买的5盒药品重新摆上货架进行二次销售。2025年1月26日月某木又将购买的红霉素眼膏与店内调配药品混淆,导致再次出现药品重复销售,针对参保人员月某木两次因个人原因出现药品重复销售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任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月某木两次因个人行为,导致所购药品出现二次销售情况,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现对参保人员月某木处做以下处理:
责令月某木退回医保基金193.75元;
暂停月某木医保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16日恢复。
阿克陶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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