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核销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公示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20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生产 安全 事故 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16:57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16:57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6·12”事故上报核销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予以公示:
一、事故情况
2022年6月12日1时30分,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化合车间职工黄明运在工作期间,突发性地晕倒在12#和14#化合桶之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二、核销依据
事故发生后,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根据2022年8月25日出具新疆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编号:喀医所〔2022〕病鉴字第B1.025号;鉴定意见:死者符合在肺泡扩张融合、陈旧性心肌梗死的既往病变基础上发生急性肺淤血、水肿及心肌梗塞而死亡。其肺泡扩张融合及肺淤血符合工作环境中的刺激性气体(如硫酸蒸汽等)所致,其既往心肌梗死的形成不排除与其工作环境存在关联性,考虑其工作环境因素参与度为70%~90%。确认黄明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黄明运自身潜在肺泡扩张融合、陈旧性心肌梗死的既往病变基础上发生急性肺淤血、水肿及心肌梗塞风险、安全意识淡薄,在工作期间猝死,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该对该起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核销。
2022年10月5日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陶政批〔2022〕63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结论,根据《办法》第六条第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规定,决定对该起事故上报予以核销。
三、公示时间
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共7天。
四、受理方式
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核销决定有异议、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阿克陶县人民东路172号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邮编:845550)。
2.通过传真方式,请传真至0908-5725731。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408111092@qq.com。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