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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7·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219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克州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7·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主  题  词 事故调查报告 成文日期 2025-10-16 12:22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5-10-17 12:2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202579810分许,位于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乌尔都隆窝孜村境内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不包括事故赔偿金额和事故罚款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任组长,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水利局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7·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阿克陶克孜勒陶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7·9作业人员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认线路接线完成的情况下,擅自合闸通电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概况

)事故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和合同情况

1.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阿克陶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住所:阿克陶县白山路**院发展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

2)施工单位: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成立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濮阳市金堤中路**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庆伟;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南省水井施工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土地整理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设备租赁

3)监理公司: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注册地址:哈密市大营房幸福路**号建设大厦四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伍仟零贰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化工石油工程监理、通信工程监理

2.相关人员及资质情况

5)郑**男,汉族,出生于19******日,**岁,身份证号41**********,住址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南滨河小区****

6)易**男,汉族出生于19******,**岁,身份证号为51**********住址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力王路**

7)李**,汉族,出生于19******日,**岁,身份证号为65**********住址为新疆疏勒县疏勒镇解放西路**室;

8)雷**男,汉族,出生于19******日,**岁,身份证号为41**********住址: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

3.工程项目和合同协议情况

1)工程项目中标及工程施工签署合同情况

项目名称为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招标单位是阿克陶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心,招标编号:********,中标单位是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情况

20******阿克陶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心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阿克陶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心;监理人:中资**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机械租赁服务合同情况

20******日,喀什建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书》,合同服务期间:已在项目工地实际使用期限的结算单为准。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项目部设有项目经理刘彦超、项目技术负责人郑玉军、安全员赵雷,下面设置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和木工班、钢筋班、砼班、机械班、普工班等**个基层单位。

2.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项目部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了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阿克陶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心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负责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检查、检验并督促该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隐患,编制了每日《监理日志》并向委托单位提交。

)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5年7月9日7时40分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木**·**普,亚*·**孜,艾**·***从项目部乘车前往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乌尔都隆窝孜1组艾杰克桥附近的施工X393路段。于艾杰克村路口停车后,四人将三台电焊机、焊条等作业工具搬运至石笼网挡墙前的施工作业点。7时55分左右,**开始为三台电焊机接电线805分左右,图**电焊机线和电源线(电缆)接线时安排木**前往223米的配电箱进行合闸,8时10分许,**在未确认电焊机电源线是否接妥、也未与接线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及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合闸送电,导致正在实施接线操作的**触电倒地。

)事故现场情况

1.涉事地点,位于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乌尔都隆窝孜1组阿克陶县依格孜牙河克孜勒陶乡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第二阶段,南北方向117米处的在建石笼网挡墙前(东侧),石笼网挡墙西面是居***·**木林园,东面是空地及南北向依格孜牙河,事故现场距离项目部6公里,距离314国道35公里

2.事故现场情况。

2.1石笼网挡墙情况:当天事故现场在该工程第二阶段石笼网挡墙东侧,南北方向72米处,石笼网挡墙为四层,现场地面部分为两层半,高度2.5米;从上往下,第一层:长2米㗼/font>1米㗼/font>1米;第二层:长2米㗼/font>1.6米㗼/font>1米;第三层:长2米㗼/font>2.2米㗼/font>0.5米。

2.2石笼网现场情况:石笼网挡墙东面中部、距石笼网挡墙南段92米处可见放有钢筋焊接成型的石笼网,石笼网间的空地处可见凌乱放有平行铝芯线及铜芯电缆线。

2.3电焊机情况:现场有三台电焊机,其中一台埃尔法牌电焊机,两台陆军1号牌电焊机,三台电焊机都在连接电缆上;第一台电焊机是黑色埃尔法牌,位置在南北方向177米处石笼网挡墙东侧地上0.2米处,第二台是绿色陆军1号牌电焊机型号为:zx7-418k,位置在南北方向178米,石笼网挡墙东侧地上3米处;第三台是绿色陆军1号牌电焊机型号为:zx7-418k,绿色陆军1号牌电焊机型号为:zx7-418k,位置在南北方向177米,石笼网挡墙东侧地上8米处;现场有3具电焊面罩、有一双绝缘手套。

2.4电缆线情况:引来位置是x393路边10kv白克线1015/白阿支线028号电线杆,电线长度为173.9米(电线杆至事故现场),电线为3.5平方,铝芯线,电压220伏,电线杆上设置开关箱。

3.现场其他情况。

事发后人躺在位置石笼网挡墙东侧南北方向72米处,石笼网挡墙东面、距石笼网挡墙113cm、距石笼网53cm处可见有一黑色右脚布鞋;石笼网挡墙东面、距石笼网挡墙102cm、距石笼网87cm处可见平行铝芯线与铜芯电缆线接头处(一根已连接、一根未连接);石笼网挡墙东面、距石笼网挡墙52cm、距石笼网110cm处11cmx10cm范围内的石头表面可见红色可疑斑迹。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系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辅助工,家庭地址:新疆英吉沙县**乡**村**组**);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为****万元[1](不包含事故经济赔偿和事故经济处罚)。

(八)其他情况

根据阿克陶县地震服务保障中心提供的地震监测信息,2025年7月8日至7月9日,阿克陶县境内未发生0.0级以上地震,天气:阴转小雨。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展开了现场勘查及事故初步调查工作。经核此次事故没有瞒报谎报迟报现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亚**和艾买提·斯拉衣曼立即移开图**手中的电线,将其转移至旁边空地平放,亚**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与此同时,艾买提·斯拉衣曼通过电话向艾**报告事故情况,称“工地上有人触电”了。艾**打电话给项目部负责人易延庆汇报了事故情况,负责人易延庆接到报告后,安排艾**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把伤者送往医院,艾**达到现场后和事故现场人员一起把图**送到英吉沙县医共体依格孜牙乡分院、英吉沙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5年7月9日8时52分许,图**被送到英吉沙县医共体依格孜牙乡分院11时15分许,转送英吉沙县人民医院。11时20分许英吉沙县人民医院宣布图**无生命特征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负责人积极与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工作。截止2025年9月7日善后赔偿工作仍未完成(双方还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开展了救援,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有序开展,没有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是:**未确定图**是否接电线完成的情况下打开电源开关,造成图**带电作业触电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1.图**(死者)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接电时未在接完电线的情况下,让木**去223米处打开电源开关,也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徒手接电线,木**送电后,图**手指与电线接触,导致图**触电。

2.事发开关箱在X393路边10kv白克线1015/白阿支线028号电线杆上,离事故现场直线距离183.9米。

3.现场未配配电箱:现场缺少开关及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可在漏电状况下快速切断电源,开关能及时控制电路通断,它们的缺失让电路存在故障或人员触电时,无法快速断电,最终致使人员触电死亡。

4.人员违规操作:图**无电工证,不具备电工作业专业能力与安全操作技能,擅自进行接电操作。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阿克陶县公安局派出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和英吉沙县人民医院对事故现场和事故人员进行了技术鉴定和现场勘验。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阿克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对死者鉴定检验结果为:被鉴定人图**符合电击死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和事故现场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五)间接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在作业现场未设立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对作业现场环境分析不到位、对危险源辨识不全面。安全设施配置不规范,施工单位未按临时用电安全标准为接电区域配置开关、漏电保护器等必要设备,体现其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条件重视不足,未创造合规安全的作业环境。

2、安全管理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履行特种作业审批制度,未能阻止无资质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按规定,电工作业人员须持电工证上岗,现场管理有漏洞才使违规接电无人制止。未及时开展作业区域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工人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即对带电运行的配电柜进行维修的违章作业行为。

3、教育培训原因。安全教育与培训缺失,员工未接受充足安全培训,使其不清楚无证接电的严重风险,或未意识到现场用电环境不安全,也缺乏应对触电危险的知识与能力。同时,其他员工未察觉并制止这种违规行为,反映整体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与安全教育不到位相关。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阿克陶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心对该工程建设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是严格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了安全生产相关义务,不存在不合理压缩工期,提供的设计文件、工程材料不存在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项目部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阻止无证人员从事电工特种作业,未有效管控现场用电安全等问题,特种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未配备监护人员,作业期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员工提前到岗作业无人管控,体现现场安全管理体系缺失,没能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及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持证上岗情况及现场安全隐患,负有监理失职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事故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系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安全,违规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郑玉军,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项目部总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款第一项[2]规定予以处罚,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易**系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3]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李**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受委托)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履职不力有领导管理责任,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致现场监理工作缺失引发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阿克陶县水利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4.雷**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现场监理员,现场监理职责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巡检识别用电安全隐患,或已发现但未督促整改现场安全隐患治理跟进督促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理责任。建议由阿克陶县水利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事故单位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现场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事故现场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作业、使用电力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4],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监理失职责任。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工作业未执行作业票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未能发现施工单位人员无证上岗接电及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建议由阿克陶县水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员工安全意识薄弱:涉事员工缺乏基本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未意识到无证从事电工作业的重大风险,在未采取现场防护、未设置专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接线操作暴露出企业安全教育的缺失。现场人员“不知险、不避险”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落实。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严重缺陷。只有严格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齐全到位才能作业。事故暴露出企业对临时用电等重点环节管理失控,相关区域警示用电区域标识不明、设备管理松散,隐患长期存在却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日常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阻断违章行为。

(三)企业安全管理和“反三违”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空转,方式方法简单粗放,未能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也未严格审查员工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资格。事发当日现场无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未能及时制止违规接电行为,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未能从机制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杜绝“三违”现象。

(二)坚持依法治安,严格规范生产建设行为。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系统、技术、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构建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隐患排查体系,对排查的隐患跟踪整改,未整改到位禁止对应作业继续。

(三)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构建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现风险超前管控、隐患源头治理。严格依据法规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设特种作业申请、审批专项流程。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安全管理绩效与薪酬、职务挂钩。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能力建设。企业应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增强职工自保、互保和按章作业意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周期性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克州阿克陶县濮阳市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7·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9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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