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030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13:14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13:14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阿克陶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9日21时40分许,位于阿克陶县城北工业园区内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掩埋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33万元(不含事故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世峰任组长,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江西工业园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阿克陶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检测鉴定、技术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及改进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阿克陶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戈*站在卸棉花车后,被从一辆新P0***9,东风牌DFL5253CCYAXIB型号货运车推落下来的棉花掩埋造成窒息死亡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阿克陶县天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阿克陶县天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人棉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民族阿克库木村,法定代表人:王**;经营期限:2004年11月2日至长期;项目许可:棉花加工(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棉花收购;住房租凭;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概况
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民族阿克库木村;法定代表人:徐**;经营期限:2023年07月31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棉花加工;棉花收购;棉花加工机械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棉、麻销售;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厂区占地面积4.8412万平方米(72.58亩),现拥有1条细绒棉生产线,拥有南通MDY-400型打包机1台、山东天鹅MY158-17型轧花机3台、山东效棉MQP-600*2600型皮棉清理机3台。现拥有堆垛场地1座,共设置16个棉花堆垛位。
3.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8月8日,天人棉业公司与巨鑫公司签订了《阿克陶县天人棉业有限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将厂房、收购场地、收购设备设施、加工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生活区设备设施等租赁给乙方,将条码过户给乙方用于棉花的收购、加工、经营。合同编号:TRMY2023****001,租赁承包期限从2023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4.其他有关情况
根据巨鑫公司《关于任命生产厂长的决定》巨字〔2025〕10号文件精神,任命邓**为巨鑫公司生产厂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任期自2025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1日止。在此任期内,为加强生产厂长邓**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经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与邓**沟通,邓**应承担以下责任:
公司生产加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等维护由邓德荣负责。
邓**必须保证任期内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若任期内公司员工或财产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邓**作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与法定代表人徐**无关。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戈*(亡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3,家庭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金顺村。2025年9月3日与巨鑫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监垛员)。
2.程**(现场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57,家庭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金星村。2025年9月3日与巨鑫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监垛员)。
3.力提**·*散(现场人员):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57,家庭住址:新疆疏勒县巴合齐县巴合齐村。2025年9月3日与巨鑫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铲车驾驶员,卸花工)。
4.陈**(现场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19,家庭住址:新疆阿拉尔市玛滩镇。2025年9月3日与巨鑫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铲车车主,卸花工)。
5.谈**(现场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5,家庭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龙船嘴村。2025年9月3日与巨鑫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签样员)。
6.郝*(现场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17,家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2025年9月3日与巨鑫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签样员)。
7.邓*(安全管理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1,家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2025年9月1日任命为巨鑫公司安全管理员。
8.邓**(厂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0,家庭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金星村。2025年9月1日任命为巨鑫公司生产厂长,全面负责公司生产运营管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5年,巨鑫公司共有从业人员39名,其中:公司(厂长)1名、安全管理员1名,监磅员1名、财务1名,监垛员4名,驾驶员4名,车间工人23名,收购人员4名。
1.与事故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
1.1棉花销售流程: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收购籽棉,将已收购籽棉分开堆垛、加工,生产出的细绒棉皮棉包运输到新疆监管仓库,根据检验机构检验数据再进行网上销售。
1.2棉花卸车流程:棉花运输车先停放在厂区门口,厂区工作人员先进行“一试五定”检测→棉花售卖者商谈价格→棉花运输车过磅→运输车根据安全员指示开到棉花堆垛旁摆放车辆并等待卸车→根据安全员指示,拆卸运输车挡板,卸车工准备卸车→收到安全员指示,卸车工开始卸车→对于手摘棉,监垛人员会在已卸掉的部分棉花上再次采样,进行复轧测试,待取样完成后,继续卸花→卸车完毕后,卸车工开始打扫运输车上残留棉花,棉花售卖者关闭车辆挡板→空车过磅并在收购磅单上签字确认重量、价格和金额。
2.员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1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巨鑫公司2025年9月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个人防护、各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重点内容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3次,参加人数20人,组织考试1场次,共参加人数15人。
2.2安全管理机构情况:巨鑫公司2025年9月1日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生产车间负责人、装卸队负责人、品质部门负责人、安保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负责对厂子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要素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巨鑫公司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邓**;成员:邓*、郝*、曹*、热***·**木、程**。
2.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巨鑫公司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违”行为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棉花进出厂检验制度等。
自该公司建设生产至今,未制定棉花装卸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处置措施。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年度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开展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了记录。
3.事故防范措施和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一是巨鑫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建立不够完善。二是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到位,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存在疏漏,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5年10月9日21时40分许,一辆新P09809,东风牌DFL5253CCYAXIB货运车,装载11.66吨棉花到厂内7号垛准备卸花,戈*(亡者)、程**、邓**、谈**、陈**、力***·*散等人到7号垛负责卸花,其中:戈*(亡者)、程**、邓**、谈**负责监垛,陈**、力***·*散负责卸车,21时55分许,在卸棉花时,戈*站到堆垛棉花和货运车辆之间检查掉落的棉花,由于视角盲区,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在现场监督,导致戈*被棉花掩埋。22时04分许,同班工作人员程圣贵发现戈*不见,22时09分许陈**(铲车驾驶员)用铲车推棉花,将其从棉花垛中找出,发现已经无呼吸,郝*、姚*、王**等三人立即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进行抢救,22时10分许邓*(安全管理员)拨打了120;同时向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
22时23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戈*进行紧急处理,22时30分许将戈*送上救护车运往草湖四十一团医院进行抢救,同时通知了园区警务站民警。23时03分许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堆垛场7号和8号堆垛位中间,该公司共有堆垛场地1座,设置16个棉花堆垛位,每垛位宽17米,长20米,垛位间距8米,7号垛高6米,垛位排序是入口开始横向4个排,每排4个垛位。

图一:(事故现场示意图)
1.现场破坏情况:事故现场因抢救伤者,将棉花堆垛外推以外,其他现场保护完好。
2.伤亡人员的位置关系情况:在7号棉花垛东侧边缘,距离8号垛位上的避雷塔9.7米的位置找到伤者。

图二:事故现场图片(7号堆垛)
3.装卸车辆情况:事故现场有1台荣威重工牌黄颜色装载机(事故现场使用的铲车),型号ZL939CZGX,发动机动力是92kW。
有一辆东风牌红色货运车(拉棉花车),车牌号新P09809,型号DFL5253CCYAXIB,整备质量10200kg,核定载质量14605kg。
4.监控情况:在4号垛位对面南侧距离南墙1.3米设有视频监控(球机),实时监控。
5.现场其他情况:事故发生后,抢救位置在7号棉花堆垛东侧距离避雷塔底座9.7米处;7号棉花堆垛西面、距避雷塔底座5.57米水泥地表面可见拳头大小的红色可疑斑迹,其他地点未发现红色可疑斑迹。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戈*,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3,家庭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金顺村,生前系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监垛员。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63.33万元。
,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13万元;工伤赔付、陪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150万元,其他费用0.326504万元)
(七)其他情况
根据阿克陶县地震服务中心提供的地震监测信息,2025年10月9日至10日,阿克陶县境内未发生0.0级以上地震,天气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22时10分许邓*(安全管理员)拨打了120;同时向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经核实无迟报、谎报、瞒报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员邓*通知厂里所有人过来协助寻找戈*,并在现场做救援指挥。
22时09分许陈**(铲车驾驶员)用铲车推棉花,将其从棉花垛中找出,发现已经无呼吸,郝*、姚*、王**等三人立即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进行抢救,22时10分许邓*(安全管理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2时2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当事人(戈*)进行抢救,22时30分将其放上救护车送往草湖41团医院,23时03分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10月11日凌晨00时35分,死者家属到达喀什。由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全程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截止2025年11月5日,善后工作基本完成(保险还在走流程)。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公司发现当事人(戈*)失联后,迅速组织搜寻,22时09分许陈**(铲车驾驶员)用铲车推棉花,将其从棉花垛中找出。
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相关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应急响应,各成员能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搜寻工作,但是,在搜救过程中方法不当,对当事人(戈军)造成二次伤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巨鑫公司监垛员戈*在卸棉花车后边检查掉落棉花时,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卸棉花工作人员没有确认周边是否有人,便将棉花推落下来,导致(戈*)被卸落的棉花掩埋窒息致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关于戈军死亡的情况说明》,死者戈*因窒息而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现场勘查,询问,排除人为故意造成、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疏于管理,对棉花卸车现场监护缺失。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建立不完善。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足,遵章守纪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不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依然存在诸多方面漏洞和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安全工作未能切实做到抓实、抓细、抓到位。
主要表现在:
一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够完善。
二是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针对棉花卸车操作、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教育培训效果不佳。
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卸花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二)有关监管部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为阿克陶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有效落实了监管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戈*(亡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13,家庭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金顺村。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9月入职,2025年10月9日23时03分许,因在卸花过程中站在卸棉花车后尾,未撤离到安全区域,被卸落的棉花掩埋窒息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戈军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邓**,男,汉族,群众,现任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厂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运营管理工作,2025年9月1日任现职。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建议由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邓**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邓*,男,汉族,群众,现任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2025年9月1日任现职。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建议由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邓*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未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够树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企业未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时刻牢记心中,风险管控不到位,个别员工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违反作业规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二)企业安全管理不够到位。企业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缺失,安全管理员没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现场违规冒险作业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不到位,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处置能力不足。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事故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落实全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和救援演练工作,提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巡查。安全管理员要加强对装卸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细化监管措施,同时,加大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平安平稳的安全生产环境。
八、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2.事故现场示意图(略);
3.事故直接损失明细(略);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5.鉴定文书(略);
阿克陶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调查
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11月5日 3
附件1;调查组的组建


阿克陶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调查组
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组长:李世锋(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成伟(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成员:周强(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杰(江西工业园区常务副主任)
艾孜提艾力·喀迪尔(县总工会教育工会主席)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具体人员可由各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由副组长杨成伟同志负责统一协调。
一、综合组
组长:杨成伟(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成员:李永刚(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艾孜日提艾力·苏皮(工贸执法中队干部)
热汗古力·赛派江(工贸执法中队干部)
肉合沙力·玉麦尔(阿克陶县矿山安全服务保障中心干部)
主要任务:承担综合协调工作。制定事故调查总体工作方案;召集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负责对外和内部联络、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有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工作;负责证据材料的统一调取、接收、审查审理和保存保管;汇总各组需要询问的人员名单,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接受询问;负责了解、掌握各工作组调查进展情况,适时参与各工作组的调查工作和事故分析会、讨论会,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提出要求;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故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各组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提出事故综合定性意见;联络、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管理组
组长:刘杰(阿克陶江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
成员:周军(阿克陶县商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云梅(阿克陶县发改委价格科负责人)
张玉红(阿克陶江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干部)
依马木买买提·阿不都外力(阿克陶江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干部)
工作任务:承担事故管理原因调查。制定管理组工作方案;调查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内设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调查事故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查明政府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应急救援工作评估结论;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认定事故性质。提交管理组调查报告。
三、技术组
组长:周强(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阿里木江·阿布力米提(公安局刑警技术员)
艾力江·居麦(公安局刑警技术员)
艾麦提江·依萨克(公安局法医)
主要任务:承担技术原因调查。制定技术组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及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单位、设计(可研)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价机构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合同签订(安全协议)进行技术审查;对事故单位上级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对事故单位监督管理情况的技术审查;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收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组织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设置专家组为技术组的调查工作提供技术论证与指导,参与技术组相关调查并参加技术分析会议,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分析鉴定、检验检测工作提出建议,提交专家书面意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技术上(设计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的间接原因;提出事故预防的技术措施;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认定事故性质。提交技术组调查报告。
附件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阿克陶城北工业园区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10·9”一般掩埋窒息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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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戈* |
|
身份证号码 |
4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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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
族别 |
汉族 |
|
籍贯 |
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金顺村 |
|
年龄 |
53 |
|
工种 |
阿克陶县巨鑫棉花加工有限公司监垛员 |
|
培训情况 |
日常安全培训 |
|
伤害程度 |
因被棉花掩埋窒息而死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