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218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成文日期 | 2026-10-23 17:48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23 17:48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 | 权限办理审批情形 | 权限办理审批权限 | 涉及的条款 |
| 1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
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 |
| 2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
| 3 |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
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 |
| 4 | 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的方式 |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
林草规〔2020〕2号第十四条 | |
|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 ||||
| 3、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 ||||
| 4、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 ||||
| 5 | 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调节系数及结果 | 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3倍;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 | 阿克陶县综合地价标准37800元/亩。 | 新自然资规 〔2020〕4号 |
| 6 | 阿克陶县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调节系数及结果 | 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地价系数为0.18倍,6804元;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地价系数为0.6倍,22680元。 | 阿克陶县综合地价标准37800元/亩。 | 陶政批〔202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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