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43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案件 结果公示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2-22 19:08 |
发文单位 | 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1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
序号 |
案号 |
车牌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金额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1 |
新克州陶简罚〔2023〕0001号 |
新P1xxxx |
阿克陶县丰谷物流有限公司 |
涉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1000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span>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车逾期审验时间超过3个月,依法给予1000元处罚。 |
2 |
新克州陶简罚〔2023〕0002号 |
新PTxxxx |
阿克陶县天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涉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500 |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span>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车逾期审验时间超过1个月、未超过3个月,依法给予5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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