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至5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非法营运及班线违法经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96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2 13:56 |
| 发文单位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
案例一:阿某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9日21时00分,当事人阿某提驾驶车牌号为新P7***E私家车从阿图什市至阿克陶县承运四名乘客,行驶到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高速路口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其涉嫌非法营运行为后移交我局,经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阿某提驾驶车牌号为新P7***E私家车从阿图什市承运4名乘客至阿克陶县,每人收取40元运费,共160元。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25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二:纳某克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27日12时10分,当事人纳某克驾驶新PN***9号小轿车,在阿克陶农贸市场前承运四名乘客送至阿图什市,行驶到阿克陶县轻工业园区公安检查站时,被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发现,车上承运四名乘客,其中两名到目的地后给钱,其他两名乘客陈述驾驶员要钱给钱,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17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三:莫某木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8日13时33分,当事人阿某提驾驶车牌号为新P8***C私家车在和谐小区后门承运乘客时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和谐小区后门警务站民警发现其涉嫌非法营运行为后移交我局,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莫某木驾驶依某木所有的新P8***C车在阿克陶县和谐小区后门承运三名乘客,其中两名乘客在即将上车时被附近巡逻的阿克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发现未乘车,车上一名乘客承认给运费30元,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28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四:新疆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24日12点20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在阿克陶县轻工业园区公安检查站开展道路检查时发现,新疆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苏某木驾驶新Q1***8现代牌车辆涉嫌站外揽客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车上有四名乘客其中三名乘客是驾驶员亲属,另外一名乘客在阿克陶县幸福小区前面乘车前往喀什市,期间未进客运站购票,当事人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揽客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7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五:阿克陶县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案情介绍】2025年04月17日14时01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当事人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存在不按指定线路行驶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经调取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4月16日23点30分左右,阿克陶县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吐某尔驾驶新PT2***2线路为阿克陶县至玉麦镇坎坷林村班线车辆,在阿克陶县中心花园承运8名去阿克陶县丝路佳苑的乘客,收取每人5元运费,当事人存在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18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