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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6月至9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207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6月至9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5-09-30 16:13
发文单位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案例:阿力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23日19时45分,经阿克陶县文旅局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阿力驾驶新P7***F轻型普通货车在阿克陶县木吉乡木吉乡火山旅游景区内承运六名乘客送到另一个景点“恶魔之眼”,并收取350元运费,经文旅局执法人员初步收集证据材料后移交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景区内询问乘客是否需要骑马至“恶魔之眼”景区,乘客表示骑马价格较贵,能否开车送达该景区,当事人同意开车送达,同时商谈运费为350元。当事人阿力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阿某力为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违法记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5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阿克陶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喀什市鸿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15日12点30分,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阿克陶县轻工业园区公安检查站开展车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喀什市鸿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艾某提驾驶新Q4***7(市际班线)车辆内有5名乘客。经对乘客询问,5名乘客分别从阿克陶县教育局、中心花园、和谐小区、阳光小区、步行街路口承运,均不在指定客运站点停靠。当事人喀什市鸿运道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揽客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处罚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5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阿克陶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阿木涉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16日13时00分许,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阿克陶县文旅局在阿克陶县奥依塔克冰川公园联合检查时发现,阿克陶县峰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阿木从业资格证处于失效状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阿木从业资格证2025年4月8日到期,直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均属于失效状态,事人阿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处罚情况】为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违法记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23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阿克陶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祖班涉嫌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23日18时15分许,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阿克陶县轻工业园区公安检查站开展车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祖班驾驶阿克陶县安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新PT***7车辆内的3名乘客互相不认识,经调取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系统视频数据核实,当事人在阿克陶县学府佳苑附近承运一名乘客收取20元运费,在阿克陶县皮拉力乡2村承运两名乘客送到喀什收取60元运费,当事人祖班存在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祖某班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存在多次违法记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19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阿克陶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吐鲁番车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持有效包车牌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9月12日12时10分许,吐鲁番车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某驾驶该公司K3***8市际包车车辆行驶至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公安检查站时,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联合阿克陶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依法开展联合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辆从喀什市运送17名乘客到塔什库尔干县车辆出发之前是未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包车运输相关材料,当事人吐鲁番车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持有效包车牌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罚情况】吐鲁番车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违法记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13日

【处罚机关】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阿克陶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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